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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不予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室门口,采用脚踹的方式将该处房屋门锁损坏。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室门口,第三人因申请人阻挠工程项目施工,采用脚踹的方式将该处房屋门锁损坏。五星派出所民警至现场了解案情后,发现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损毁财物案件,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对该案进行当场调解,并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申请人修理好门锁人未履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及第四十九条,五星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办案期间,民警对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执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告知第三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对第三人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不予处罚决定文书复印件送达给申请人。三、室门口,采用脚踹的方式将该处房屋门锁损坏。民警至现场后,发现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损毁财物案件,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对该案进行当场调解,并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申请人修理好门锁。申请人于日,申请人反映称第三人未履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及第四十九条,五星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开展调查。踹坏门锁并私闯民宅,经过民警调解,当时同意换门并不追究第三人责任。第三人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2023年7月26日第三人询问笔录;2.2023年11月14日钟公(五)受案字〔2023〕8379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申请人询问笔录、呈请传唤报告书、钟公(五)行传字〔2023〕200号《传唤证》、第三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相关证据;3.2023年11月19日葛某某询问笔录、张某某询问笔录;4.2023年11月23日情况说明;5.2023年11月27日陈某询问笔录;6.2023年11月29日黄某某询问笔录;7.2023年12月4日王某某询问笔录、查获经过;8.2023年12月5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2023年12月7日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钟公(五)不罚决字〔2023〕26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0.案涉人员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6日9时许,被申请人下属五星派出所民警接110报警后至勤业新村**幢处警,经了解系时任勤业新村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第三人因不满申请人阻挠工程项目施工,采用脚踹的方式将勤业新村**幢*单元***室房屋门锁损坏。民警现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对该案进行当场调解,并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申请人修理好门锁。后双方就如何维修门锁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3年7月26日,第三人至五星派出所反映情况,被申请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第三人陈述,2023年3月6日因申请人阻挠施工,其出于义愤将申请人门锁踹坏,未进入屋内。经民警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申请人修理好门锁。2023年3月7日第三人安排张某某为申请人修门,申请人表示需要直接换门,第三人让其找到比较合适的随时保持联系换门事宜,但申请人此后未有联系。直至2023年5月底其在社区干部陪同下上门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拒绝维修门锁或更换门。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五星派出所报案称2023年3月6日9时第三人将其木门锁损坏,损失价值100元。双方就维修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五星派出所于当日作出钟公(五)受案字〔2023〕8379号《受案登记表》受理该起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向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3月6日第三人损坏其房门锁并私闯民宅,经过民警调解,其当时同意换门并不追究第三人责任。五星派出所接受申请人的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材料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同日,五星派出所制作钟公(五)行传字〔2023〕200号《传唤证》,传唤第三人至所接受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因申请人不愿换门,而要求为其搭建雨棚,因雨棚搭建不符合相关规定,调解协议一直未能履行。五星派出所组织其对事发地点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2023年11月19日,五星派出所对证人葛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葛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因申请人阻挠施工,第三人敲门不开,踹了几脚造成门损坏,随后站在门口与申请人产生口角,没有肢体冲突。同日,五星派出所对证人张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张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3月6日第三人称其将申请人门锁弄坏,让张某某次日上门为申请人更换维修,但申请人不让其更换,门锁价值约90元。2023年11月23日,五星派出所制作情况说明。2023年11月29日,五星派出所对证人黄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7日,五星派出所对证人陈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2月4日,五星派出所对证人王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某对案涉被损坏的锁进行估价,门锁及安装费共计约70元。同日,五星派出所制作查获经过。2023年12月5日,五星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告知陈述申辩权,第三人在笔录中签字确认不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五)不罚决字〔2023〕26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3年3月6日,第三人在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勤业新村**幢*单元***室门口,采用脚踹的方式将该处房屋门锁损坏,后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7月26日第三人询问笔录;2.2023年11月14日钟公(五)受案字〔2023〕8379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申请人询问笔录、呈请传唤报告书、钟公(五)行传字〔2023〕200号《传唤证》、第三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相关证据;3.2023年11月19日葛某某询问笔录、张某某询问笔录;4.2023年11月23日情况说明;5.2023年11月27日陈某询问笔录;6.2023年11月29日黄某某询问笔录;7.2023年12月4日王某某询问笔录、查获经过;8.2023年12月5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2023年12月7日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钟公(五)不罚决字〔2023〕26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0.案涉人员信息。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对于第三人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第三人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第三人因申请人阻挠工程项目施工,采用脚踹的方式将钟楼区五星街道勤业新村**幢*单元***室房屋门锁损坏,申请人故意损毁财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证人王某某估价,第三人损毁财务涉案价值约70元。第三人在处警民警当场调解下,与申请人达成口头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违法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允许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能延续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检验确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反映第三人未履行协议,五星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及第四十九条,于当日受理该起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对申请人、第三人等进行询问,组织第三人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时告知对第三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三人在笔录中签字确认不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五)不罚决字〔2023〕26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称五星派出所经过数月的不作为或慢作为才受理本案。本机关认为,2023年3月6日,经民警现场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申请人修理好门锁。后第三人积极履约,于次日安排张某某为申请人修门,申请人表示需要直接换门,第三人让其找到比较合适的随时保持联系换门事宜,但申请人此后未有联系。直至2023年5月31日,第三人在社区干部陪同下上门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再次拒绝维修门锁或更换门。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反映称第三人未履行协议,五星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于当日受理该起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尽到相应的治安管理职责。关于申请人主张的第三人私闯民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2023年7月26日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未进入申请人屋内;2023年11月19日证人葛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第三人敲门不开,踹了几脚造成门损坏,随后站在门口与申请人产生口角,没有肢体冲突。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明第三人私闯民宅的相关证据。故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私闯民宅之情形。申请人如有相关证据,可另行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2、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其提供受理立案及处理结果等书面原件。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制作钟公(五)受案字〔2023〕8379号《受案登记表》并将受案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已在该回执上签字确认。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申请人。申请人已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的上述送达程序均于法有据。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五)不罚决字〔2023〕26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五)不罚决字〔2023〕260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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