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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违规情形、处罚标准被明确
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监管(试行)》(以下统称《发行承销监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主要情形、监管措施标准及考量因素,并围绕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履行、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买卖双方参与新股询价定价配售、信息公开披露与业务操作以及底稿管理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全链条问责”。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违规处理,投资者相关违规处理,发行承销专项检查,附则等内容。
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以下合称证券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交易所明确了对相关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考量因素,包括违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考量情形等。
根据指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证券数量巨大或者占发行承销有关数据比重高;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重大损失;涉及投资的人的数量众多或者引发大量投资者投诉;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作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交易所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多次、高频发生或者长期持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及时自查整改,或者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存在干扰、阻碍调查、检查,掩饰、隐瞒违规事实,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不配合监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改正措施;属于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等也属于从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形。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围绕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履行、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买卖双方参与新股询价定价配售、信息公开披露与业务操作以及底稿管理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明确了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
这些环节中存在相关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能采用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比如: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路演推介过程中,路演推介内容超出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范围;夸大宣传或者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等情形之一。
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度建设及执行、报告撰写及管理等方面,未依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及出具流程,质量审核及合规审查等方面存在缺陷;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容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等情形之一。
证券发行人、承销总干事及相关监管对象在询价、定价等过程中,向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询价、定价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者预先披露的原则与方式;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干扰投资者正常报价、申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等情形之一。
另外,网下投资的人及相关监管对象在参与证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能采用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比如: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报价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
关于监督管理体系衔接方面,上交所表示,《发行承销监管指引》按不一样市场主体,分章列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方便各市场主体查询、理解和使用。关于监管对象、措施类型、具体违规情形等内容与本所《首发承销细则》《再融资承销细则》等规则衔接一致;关于情节轻重认定标准、从重或者从轻减轻考量因素等与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监管》等规则总体衔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