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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动车处理法令》解读来了!这些车辆三年后不得上道行进
法令规则,电动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挂号后,方可上路途行进。因而电瓶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车辆后三十日内请求处理非机动车挂号;挂号前暂时上路途行进的,应当带着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处理电瓶车挂号,不收取费用。
这儿需求指出的是:契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并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的电瓶车,或许2019年4月15日前出厂,契合原国家标准,虽未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但具有脚踏骑行才能、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规划最高车速不超越25公里/小时、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其进行挂号处理,发放全省一致绿底白字白框线款式的电瓶车号牌。
2023年5月1日前现已购买的不契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发放白底红字红框线通行识别码。
未列入《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其进行存案处理,发放白底黑字黑框线通行识别码;契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低速轿车的挂号依照《机动车挂号规则》的规则处理。
本法令实施前已购买的不契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未列入《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也便是10月31日前到地点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免费收取通行识别码,能够在本法令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上路途行进;期满后,不得上路途行进。
原标题:《《黑龙江省电动车处理法令》解读来了!这些车辆三年后不得上道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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