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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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查验没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免除查验没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精神,确保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和财行〔2016〕10号文件要求,推进相关惠企政策落地,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充分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支持和鼓励外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守法诚信受益,违法违规惩戒”长效机制;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升查验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三)免除费用范围: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吊装费是指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移位费是指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仓储费是指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1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因海关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会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经海关确认查验没问题的,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集装箱空箱、空车和固态废料货物查验所产生的相关联的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联的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查验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予免除。其中拼箱货物有问题的,由相应货主承担费用。
(五)查验有问题加大处罚的范围:对货运渠道通关环节查获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查验、审单等通关环节发现的案件,根据海关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处罚。
按照财行〔2016〕10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具体操作方法由市政府口岸办会同相关的单位研究制定,另文下发。2016年4月1日至操作方法出台前海关查验没问题的外贸企业应免除费用,由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按照操作方法补报。
(一)免除费用的标准。根据财行〔2016〕10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免除费用不得高于试点前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公布实施的有关吊装、移位、仓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在剔除不合理费用后,实行包干计费。
(二)免除费用的操作方式。免除费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以不改变口岸现有吊装、移位、仓储作业和收费流程等市场运作链条为前提。
1.查验结果确认。查验没问题的货物,由重庆海关负责确认,并在查验工作完成后,在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质放行单证)上予以标识,并发送给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根据海关标识信息对查验没问题的货物予以免费。海关查验结果的确认规则,以及对查验没问题货物做标识的方式,由重庆海关确定。
2.免除费用统计。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负责统计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海关查验没问题的集装箱数量和应免除费用情况,形成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口岸办。市政府口岸办初审后报送重庆海关复核,再将复核后的应免除费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运行后,查验结果确认、统计等工作通过信息化系统完成。
(三)免除费用资金的监管。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对中央下达的免除费用资金,市财政局要按照财行〔2016〕10号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支付、科学管理,资金审核、支付、结算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
(一)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负责对统计数据真实性、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免收情况做按时进行检查、通报,对相关企业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准则规范,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免除费用资金的审核、支付、结算等相关工作。重庆海关负责海关查验正常放行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提供,落实对有问题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等相关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相关工作。市交委、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规范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服务行为等相关工作。市外经贸委负责加强对进出口各环节经营企业的政策宣传,支持和引导企业充分的利用国家惠企政策,大大降低物流成本。各相关的单位要建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发〔2015〕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深入推动口岸经营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破除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服务市场化,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依法整治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行为,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服务收费机制。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依法依规提供吊装、移位、仓储等服务,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优化口岸通关环境。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的精神,逐步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积极地推进口岸查验模式创新,优化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同时,注重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提高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减轻外贸企业通关环节费用负担。对于固态废料等关检双方能够实施一次查验的货物,均采取一次查验方式,避免重复开箱。要切实落实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措施,形成“守法有利、违法惩戒”的口岸查验管理机制,促进外贸企业守法经营。
(四)加强基础工作。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按照“三互”改革精神,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完善查验基础设施,为实施海关、检验检疫共同查验提供必要的条件,既方便外贸企业,又有利于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部门等加强管理,逐步的提升装卸、储运技术设备的科学技术创新,改进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作业效能。市政府口岸办牵头加快重庆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争取系统早日上线,并应用于“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查验结果的确认、统计等相关工作。各相关的单位要支持重庆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对接开发工作。
(五)全面向社会公开。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口岸办、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宣传国家免除查验没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政策内容,努力扩大政策知晓面,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到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注重调查研究和情况总结。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的统一部署,遵循试点工作的一般规律,支持和鼓励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创新,坚持在试点中规范、在规范中推进试点。试点过程中,市级各职能部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做法、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7月15日前形成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11月15日前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市政府口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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