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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轨道最新提示!事关电动自行车
1.根据《芜湖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有关要求,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本《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根据《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芜湖市轨道交通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了安全检查设施,并依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理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能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根据《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如电动车等)、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芜湖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芜公治安发〔202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