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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乘坐地铁新规要来了!速看→

日期: 2024-05-04 23:49:52 来源: M6米乐app最新版下载 阅读: 1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针对近期社会高度关注、乘客投诉建议禁止电瓶车、折叠电动车等进入地铁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做了认真研究,拟对《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六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修改。

  明确乘客不得携带电瓶车、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不得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等妨碍站内、车内通行或对运营安全会造成影响的物品乘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修订稿第十四条规定,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并明确了一系列禁止行为。

  (1)严禁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

  (2)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5)不得携带易引起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9)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有的乘客担心在密闭的车厢内携带电瓶车,万一电池发生故障,会对乘客的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也有的乘客表示“折叠电动车很沉,极容易砸到人。”“不光是电动车,地铁内滑滑板也需要管管。

  “地铁本来就拥挤,还得给这些轮胎让地方,太影响卫生和安全。而且现在到处都有共享自行车,没必要非得带电瓶车上地铁。”安女士对地铁禁带电瓶车表示“大力支持”,同时她认为,应该在地铁站外为电瓶车提供充足的空间,让电瓶车有处可放。

  李先生认为,电瓶车体积大,有的乘客把车放在车门附近,容易妨碍乘客上下车。“主要是不守规矩的人太多。有的人把电瓶车当成了椅子,车厢里还骑在车上,也该管一管了!”

  不过,也有乘客表示,地铁中携带折叠自行车、电瓶车也是一部分群体的出行“刚需”,不应“一刀切”禁止。

  “晚上11点之后,代驾司机都是带着这个坐地铁通勤。”张女士建议,应该分时段控制,比如早晚高峰不能带入地铁站内,并且要规定站内不能使用。

  “不是每个家庭都是住在地铁旁边的,一些郊区的地铁站周边公交车线路少、班次少,不是很方便,电瓶车还是很实用的。”王先生说,在一些国家的列车上,车厢内专门划出了停放自行车的区域。

  目前北京地铁列车上也设置了无障碍轮椅位,如果利用起来并严格管理,也能够大大减少乘客与电瓶车矛盾的产生。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依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允许超出30千克,长度不允许超出1.8米,宽和高均不允许超出0.5米。

  不得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等妨碍站内、车内通行或对运营安全会造成影响的物品乘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情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4)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3)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5)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1)严禁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

  (2)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5)不得携带易引起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9)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做公众评价。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任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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