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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今起实施车厢内禁止进食
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记者 白宇)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乘客守则》)进行修订,同时,制订《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建议》(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今日起正式对外发布实施。
此前,《乘客守则》、《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加,针对一些建设性意见,进行了充分采纳。《乘客守则》、《实施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对乘坐轨道交通不文明行为的惩治力度,得到了广大市民的一致肯定。
为适应当前我市轨道交通发展、运营需求,对《乘客守则》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方面,增加了不得在车厢内进食、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私自张贴悬挂物品、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以及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折叠自行车、自动平衡车、各类滑板车等内容;另一方面,对原有款项进行了修改,补充了禁止吸电子烟、在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乘凉、躺卧、使用伪造变造车票及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志逆行等内容。
此外,为确保《乘客守则》的实施效果,同时制定了《实施意见》,其大多数表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逃费、占座、列车上进食、推销营销、大声播放视频音乐;二是相关治理措施,对不文明乘车行为劝阻制止不听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报告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市交通执法部门将其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做处理;三是相关补救措施,因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能够最终靠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四是信息复核,自然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市交通执法部门申请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复核,市交通执法部门将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
《乘客守则》的修订和《实施意见》的制订,将逐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营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同时也是信用建设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是北京城市管理理念“精治、共治、法治”的具体体现,为把北京建成首善之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依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允许超出30千克,长度不允许超出1.8米,宽和高均不允许超出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会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情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五)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一)严禁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
(二)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五)不得携带易引起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九)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做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任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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