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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灏迪水泥构件预制厂被罚款35000元
经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共使用了5台特定种类设备从事水泥预制件装卸搬运工作,分别为2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与3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2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分别为7.5t、2.8t。经查,2.8t起重机不满足《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定义,不纳入监管范畴;据当事人交代,7.5t起重机自2021年4月购买安装好后于2021年5月13日经广东省特定种类设备检测研究院茂名检测院进行新装监检并出具《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2021年6月3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当事人使用该7.5t起重机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但当事人在超出检验有效期后仍在使用,截至案发时止都未申报定期检验。据当事人交代,3辆叉车中出厂编号为CT013014的黄色叉车于2021年4月购买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产品编号为14BB46075的红色叉车于2022年12月购买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铭牌模糊的叉车是别处抽调过来使用。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没办法提供3辆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与《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供认,在生产活动中叉车主要由公司员工谢标柱操作,谢标柱没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资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00MA7F3Y0J8T----------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