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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需要由进行过专门的培训教育,并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才能从事的工作,若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实施特种作业发生安全事故,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邵某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吧!
邵某以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金属制作的产品有限公司签订拆装钢构协议。随后,邵某作为实际施工方,在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在施工前也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落实安全保护的方法的情况下,雇佣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盛某某等人,对某金属制作的产品有限公司3号车间与5号车间之间的钢结构顶部的彩钢瓦进行拆除。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盛某某因不慎踩至承重力较小的采光瓦,导致采光瓦破碎,从棚顶坠落当场死亡。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盛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当地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该起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邵某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邵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邵某犯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以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一定要求其持证上岗,并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对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最后,如上述案例中,对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实施特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实际施工方承担对应事故责任。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各位在下面进行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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