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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电动葫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吗?(外两则)

日期: 2024-03-09 19:20:33 来源: M6米乐app最新版下载 阅读: 1

  我在学注安,很多资料显示不统一,有说电动葫芦是特定种类设备,有的说电动葫芦满足一定条件才是特定种类设备,那怎么判断呢?

  配置在《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整机上的电动葫芦,应作为起重机械整机的起升机构纳入整机监管,其他情况,不在特定种类设备监管范围。

  您好,现在的汽车吊不在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内,但按照住建部说法,不在目录内的设备属于非常规起重设备,目前工地中大量使用汽车吊,如果按照住建部的解释,大多数都属于非常规起重设备,也就是需要按照危大工程来管理。想跟您请教一下,汽车吊是否算作非常规起重设备?汽车吊为啥不在特定种类设备目录里面了?谢谢。

  汽车起重机不在《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内,不实施特定种类设备监管,网上已反复答复过了。你咨询其他部门的内容,如其答复你有疑问,请你继续向相应部门咨询。

  总局领导:根据《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中“7.1.5.2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7.2.4检查报告及结论中........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按照本节检查项目、要求做记录,并且出具年度检查报告。”然而,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局对于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并不认可,要求必须由第三方检测。该行为是否合规?请总局领导解答,谢谢。

  回复:《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5.2已明确所述要求。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做的,检查人员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并经过专业培训,不需具有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专业培训至少包括运行维护、检验测试、使用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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