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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是否为特定种类设备?官方最新回复!
“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有人说电动葫芦不在《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单独的电动葫芦属于起重设备部件,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只有当电动葫芦用于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且起重量不小于3吨时,才属于特种设备。
(1)依据《JB∕T 9008.1-2014 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信息参数、技术条件》以及《JB/T 1306-2008 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相关描述,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的4170电动单梁起重机个人觉得应该称为电动葫芦单梁桥式起重机,含有大车、小车、电动葫芦(主梁为单梁);而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的419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区别是主梁为双梁。
(2)只有小车,没有大车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即安装在固定工字钢上的电动葫芦)之前认为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
目前有公众在总局留言,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明确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应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咨询:汽车起重机不属于流动式起重机、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吗?咨询时间: 2022-04-13
回复:您好,2014年10月30日公布《特定种类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汽车起重机已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内删除,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回复单位: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 回复时间: 2022-04-16
(2)对起重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如:吊钩保险扣是否有效、钢丝绳是否有断丝断股现象、U型环是否有滑丝脱扣现象)。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做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等)。
(5)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预测也许会出现的事故,采取比较有效的预防的方法,选择安全逃生通道。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安全操作规程和指挥信号。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察觉缺陷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任何人不准随同吊装设备或吊装机具升降。
(8)不得在雨、雾天吊装;在吊装过程中,如因故中断,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不得使设备或构件悬空过夜。
(9)起吊物件落下的位置,必须用方木或其它材料来支垫,确保物件落下后顺利抽取钢丝绳。
1.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2.构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3.起吊构件时,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脱落。
4.构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构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使用起重设备将备件或设备提升或移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作业过程。这类作业在现场经常进行,较易发生危险,导致起重伤害。
为保障起重作业人员及起重作业附近人员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我们特别总结了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希望能为大家的安全加一份保障。
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多单位为了赶工期、赶进度,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等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部分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迫于经营压力,往往会铤而走险,指挥作业人员从事一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工作。在这种条件下,作业人员往往难于开口拒绝,从而被迫冒险,非常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对这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制止和纠正这些行为的职责非常必要。当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发生冲突时,必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安全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追逐利益、漠视生命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2023起重吊装作业操作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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