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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山东近期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日期: 2024-03-10 12:49:10 来源: M6米乐app最新版下载 阅读: 1

  2023年9月11日,青岛市城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王某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局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王某某从事焊接操作作业,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3年5月18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物流有限公司在牛庄镇工业园一院落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无任何安全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东营区应急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院落西北角存放88桶化学品约1.96万升,所有物料均露天存放,现场无任何安全设备,大部分容器锈蚀严重,存在泄漏风险。

  经调查,该化学品系该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租赁院落期间存放,该物流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对每类物质取样后送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样品闭杯闪点均低于15℃,确定为危险化学品,存在较大爆炸危险性。东营区应急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该公司上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现实风险分析,并出具现实风险分析报告。经论证,该院落危险化学品堆放位置与西侧房屋、南侧某集输站原油储罐、东侧物流用房、北侧园区道路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存放处未采取防溢流措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备,若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很可能会对周边企业及园区道路上的人员造成伤害。

  该物流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情形,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东营区应急局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2023年8月11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以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

  该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东营区应急局及时联合公安部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对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东营区应急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及时对该案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邀请第三方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实风险分析,于法于理都十分妥当,也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规避风险。

  2023年9月18日,海阳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过程中发现某毛衫厂正在进行高处作业,遂赶到现场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业现场人员徐某某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登高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3年10月7日,按照全市危险作业倒查追溯专项执法行动部署,高新区应急分局对辖区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监控视频回放发现作业人员(薛某)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热塑成形过程中疑似未佩戴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过滤式防毒面具),经过现场问询主要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查明企业未为作业人员(薛某)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过滤式防毒面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8-1之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8月8日,泰山区邱家店镇应急办在用无人机进行巡逻时,发现逯家庄村南的某超市院外挂有“新能源加注开业大吉”的横幅,邱家店镇应急办立即向泰山区应急局反映怀疑此处有非法加注的行为。

  泰山区应急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人员对该地进行查处,经查发现:该新能源加注站未在泰安市泰山区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该场所进行查封,对现场的加注装置等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对该类物质取样后送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确定,确认该液体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燃液体,类别2,闭杯闪点0℃,属于危险化学品。通过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实风险性分析,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具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进行了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移交公安部门办理。2023年9月12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嫌疑犯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8月8日,岱岳区应急局接到岱岳区马庄镇派出所移交刘某非法经营新能源高清燃料线索材料,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马庄镇应急办、马庄镇派出所对刘某经营的新能源高清燃料(疑似汽油甲醇混合物)进行抽样取证,当事人刘某全程参与取样过程。执法人员对样品进行了封口并让当事人刘某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1台小型撬装加油机(内有燃料约700升),东侧平房内存放一个新能源高清燃料吨包桶(内有燃料约 900 升),同时该间平房内存有较多可燃杂物。

  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11日正式立案。2023年8月16日岱岳区应急局将所取样品送至应急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鉴定,确认该新能源高清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2023年8月23日,岱岳区应急局委托山东华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经营点安全现状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经专家组综合判定该经营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岱岳区应急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已立案查处。

  2023年8月16日,新泰市应急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新泰市石莱镇东石莱五村xxx号非法经营95新能源燃料,为过往车辆加注燃料”。8月17日,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经理刘某某陪同下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核查时该经营场所正常经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新泰市石莱某某新能源经营所,经营场所地址为新泰市石莱镇东石莱五村xxx号,为二层建筑。该经营场所一楼为经营场所,门口有简易液体燃料加注工具,节能增效清洁剂空桶82桶(10L/桶),现场插座、电风扇均不防爆。楼梯间至二楼存放节能增效清洁剂1018桶(10L/桶)。经现场向登记经营者刘某某、实际经营者刁某某了解,该经营场所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无其他许可类证件,截止检查当日,已出售节能增效清洁剂30多桶。执法人员在石莱镇应急办人员、经营者刘某某共同见证下随机抽出2桶(10L/桶)节能增效清洁剂现场封存进行送检鉴定。

  8月24日,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青岛)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鉴定结论为送检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由此确立新泰市某新能源经营所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采集了相关证据。经调查,该经营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现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023年8月8日,按照《关于开展全市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新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实施方案》和全省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专项整治异地互查工作组要求,泰安市应急局、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青岛市应急局对新泰市某酿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6月15日清理发酵池内酱渣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新泰市某酿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令)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令)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18,裁量档次1),对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工贸行业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青云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在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某某陪同下开展执法检查,该企业处于暂时停产状态。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2.1的要求,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的烘烤器(使用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规定的应当淘汰的液化石油气和喷枪进行烤包)。该公司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6,裁量档次1),鉴于该公司处于暂时停产状态,且已联系并订购烤包器,具有从轻情节,对该单位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根据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要求,东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时发现某处有一95#新能源加注站。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当地应急办工作人员前往该加注站现场核查,发现一栋二层小楼,外边有一张贴新能源动能驿站的自助取货设备,加注站办公场所和储存场所设在一层房间内,屋内汽油味很浓。经执法人员清点,现场储存有76桶汽油味不明液体(规格为每桶10L),另有空桶223个,现场张贴有收款码。经询问实际经营人杜某某,该加注站售卖的不明液体名为绿环净清洁燃料又名尾气清洁剂,经营方式为购买人通过扫码支付后获得该物品,自行或由加注站工作人员通过漏斗直接加注到油箱中。经询问杜某某,该加注站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声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为其他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物品疑似危险化学品,且该地点位于某大桥南头东侧,屋后为村庄,房屋西侧及北侧架有电力线路,具有较大现实风险。

  执法人员对涉案液体取样以备鉴定,对现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于8月3日前往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对该样品进行鉴定,8月10日,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出具报告显示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8月11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现场进行了现实风险评估,判定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的现实风险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7日,东平县应急局联合某街道办事处对东平县某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生产车间西侧电炉处吊运熔融铁水的起重机电动葫芦仅设置1套制动器),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该隐患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3号裁量档次1的规定,东平县应急局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肥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对该企业线上巡查发现,山东某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某石膏矿于7月31日18时40分、8月1日16时10分主提升机房仅一人操作,该企业机电矿长邓某某口述主提升机无人员升降情况下,自动运行,提升人员时需要司机操作。执法人员查看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P50第(十)项内容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脱岗。该石膏矿机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P17-26提升机司机第7条内容要求:生产和凿井用主提升机必须配有正、副司机,每班不得少于2人(不包括实习期内的司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肥城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郑某涛、安全总监王某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肥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来更新(现场发现两处有限空间)。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17裁量档次1,对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及《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应急预案和演练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宁阳县应急局对泰安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做执法检查,发现:1.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2022年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安全费用);2.消防泵房配电箱、配电柜、消防泵电机、配电室内配电柜、盐水泵两台电机、3#配电柜柜门未设置pe接地线.厂区内工具间换成化验室,与设计不符;4. 2#车间内防爆灯线挠管脱出,一个防爆灯螺栓脱出失爆等问题。

  该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4裁量档次2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3裁量档次3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9裁量档次3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裁量档次2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作出人民币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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