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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起重机械改造项目要不要进行型式试验
有网友于8月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起重机械改造项目是否有必要进行型式试验,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有一台双主梁通用门式起重机,型号为MGH40/5-24。型式为小车加电动葫芦,小车额载40吨。电动葫芦在一主梁下翼缘运行,采用单槽钢悬挂,电动葫芦额载5吨。现使用单位由于使用条件原因委托改造单位对电动葫芦吨位进行改造,将5吨葫芦换位16吨葫芦。改造方于是在此主梁下方又新增一根槽钢,采取双槽钢进行悬挂16吨电动葫芦。
请问,按照《通用门式起重机》7.3型式试验描述,此台改造起重机需不有必要进行型式试验?
答:《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明确规定,改造实施改造监督检验,改造产品不得作为型式试验样机。
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