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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呼伦贝尔6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根据《呼伦贝尔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曝光近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2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掘进队职工李某在下部皮带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运转时,在皮带尾部里侧清理浮煤,不符合《下部皮带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的要求。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一定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当场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李某处人民币3700.00元(叁仟柒佰元)罚款。
案例二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使用手持式风动钻机作业佩戴手套违法违规案
2023年3月1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锚杆支护工王某在使用手持式风动钻机作业时佩戴手套,违反《北二采区I130105工作面上顺槽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一定要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当场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王某处人民币3700.00元(叁仟柒佰元)罚款。
案例三华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职工在运输绕道交叉口处的轨道巷行走违法违规案
2023年3月17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无极绳绞车运行时,职工刘某在一段轨道下山与四面运输绕道交叉口处的轨道巷行走。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七)项“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的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当场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刘某处人民币3700.00元(叁仟柒佰元整)罚款。
案例四华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东煤矿连接环无连接螺丝固定违法违规案
2023年3月23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东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安装工作面起吊组、装液压支架时未检查手拉葫芦是否完好,起吊连接环无连接螺栓固定。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当场予以纠正,对煤矿处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
案例五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通风监测工在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上坐卧违法违规案
2023年4月21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通风队监测工孙某不遵守《第三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在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上坐卧。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一定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当场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孙某处人民币3700.00元(叁仟柒佰元整)罚款。
案例六华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北煤矿通风监测工在皮带尾部清理浮煤违法违规案
2023年9月14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北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9月5日11时25分,122304工作面运输顺槽一台带式输送机运转时,综采队职工霍某在皮带尾部清理浮煤,不符合《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北煤矿122304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中“清浮煤的安全技术措施:(3)清浮煤作业前,要求带式输送机司机停机,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到带式输送机里帮进行作业,必须通过行人过桥进出带式输送机”的要求。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一定要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当场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霍某处人民币3700.00元(叁仟柒佰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