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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袁海忠、王朝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 2024-12-12 18:20:28 来源: M6米乐app最新版下载 阅读: 1

  经查,我局发现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菱电器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博菱电器未将应认定为关联方的宁波齐意塑业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关联方。2020年至2024年1-6月,博菱电器向宁波齐意塑业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423.06万元、2,083.04万元、2,266.65万元、3,013.48万元、1,595.92万元,博菱电器未审议并披露上述关联采购事项。以上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至2021年度,博菱电器陆续向宁波新志宏电器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提供借款。2020年末至2023年末,博菱电器向上述6家供应商合计提供的借款各年末余额分别为1,976.50万元、1,581.50万元、1,339.60万元、1,051.96万元。2020年至2023年定期报告中,博菱电器将上述提供给供应商的借款一直作为预付款项核算并披露,相关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袁海忠、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务官王朝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决定对袁海忠、王朝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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